陈洪杰:《人民民主的宪法表达与主体性叙事》,《甘肃社会科学》2025年第2期。
摘要:在现代社会,国家政治生活的终极合法性只能奠基于人民作为主权者的主体性象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法律主治”只有在为保障“人民主权”提供制度路径的前提下才有其实际意义,这一点非常充分地体现在《宪法》第2条第3款的表述中:“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了实现法律之治和人民自治的辩证统一,我们党作为人民先锋队,要通过“依宪执政”等政党法治建设,为党的领导奠定统一的法治基础,以权力法治规避异议风险。而“我们人民”则应充分享有表达自我的话语权利,以话语民主参与国家权力交往和微观治理过程,不断推进建构同一性的公共性基础。当法律的规范投射无法在某些疑难案件中获得“唯一正解”时,“我们人民”或许可以经由话语民主的多元形式为陷入分歧的法律正义提供功能等价物。这种正义路径并非传统上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机械对立的主观两分法,而是以人民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主体性象征为“我们”的社会多元性提供担保的主体正义。